《表2 江苏省基层检察机关权力清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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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权力清单:现状、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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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案组织职权配置方面是以业务类别(3)为区分,按照司法属性、行政属性、监督属性相统一的原则,从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办案中的监督制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出发,结合检察官司法办案实际需要,从而制定权力清单(如表2)。基于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权的不同职能定位,为便于研究,本文主要关注基层检察院的权力清单。在江苏,除公诉、批捕等通常的办案部门外,还将案管和研究室列为办案部门。从检察官权力占比来看,主要检察业务中(批捕、公诉、自侦)检察官权力数量少于检察长。从检察官权力内容来看,多是内部性、事务性等权力。此外,对于决定性权力,因法律文书签发权仍在检察长,所以并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