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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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权力清单:现状、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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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分为市院、分院和区县院分类清单,基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的主体作用,主要对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如表5)展开论述。在权力清单分类上,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分为“检察官决定类”“检察官决定+检察长审核类”“检察长决定类”三类。其中,“检察官决定+检察长审核类”从性质上属于检察官决定类。检察权共细分为330项职权,其中,“检察官决定”161项,“检察官决定+检察长审核”共58项,“检察长决定”111项。在业务种类上,共分为10类。在检察官授权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占比最高,高达73.33%,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则占比最低,仅为46.67%。然而,若是从权力内容上看,无论是占比最高的未成年人检察还是比例较低的民事行政检察,其检察官职权都主要包括执行权、建议权和部分决定权。然而,在不同业务种类中,其职权配置比例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