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池州市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前后批捕、起诉办案期限比较情况》

《表2 池州市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前后批捕、起诉办案期限比较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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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路径分析——以安徽省池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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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探索的成果,当年底全市4个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总体做法是,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机构,撤并与检察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杜绝1人科室、2人科室现象,从体制上破解了部门分设过多、办案力量分散等痼疾。改革后4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从57个下降到26个,精简54%;在员额检察官遴选中,以整合后的“大部”为单元,进行案件量测算,以办案量多少确定各“大部”遴选员额检察官数量,入额检察官直接进入所报考部门,平稳完成了机构和人员的同步整合,同时实行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向办案业务部门倾斜,让更多的办案业务骨干从行政岗位转到办案岗位;原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再审批审核案件,全部回归办案一线,各基层院入额领导也主动到一线带头办案、直接办案,使办案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案多人少的现象得到明显缓解(见表1)。各业务部部长由副检察长、专职检委兼任,打破原有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组长、办案人员多层管理的繁琐审批流程,减少了层层审批和层层“把关”,实现内设机构设置的纵向扁平化,有效提高了案件流转速度和办案效能,据抽样调查,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见表2)。与此同时,内设机构改革契合了司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增强检察官责任心,促其投入更多精力来提高办案质量,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见表3)。改革以来,全市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未发现一起捕后无罪、不诉和撤案等情形,办案质量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