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013年至2015年中国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表》

《表1:2013年至2015年中国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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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双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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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始建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至今已二十余年,但它在实践中仍然呈现出适用率低的现状,这说明其在实践中适用仍存在很多问题。酌定起诉率低直接影响了其程序分流功能的实现,即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增多。进入审判程序后,即使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法院也要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而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又通常为判处罚金、缓刑、管制,这难以避免“杀鸡用牛刀”尴尬局面的出现。换言之即是这些案件本可以通过酌定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裁量分流出去,但实则因未适用该制度而进入审判程序,由于案件性质本身较为轻微,导致审判结果轻微。相比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而言,浪费了大量司法成本,得到的成效小,拖延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增加了控辩双方的讼累。要完善酌定不起诉,必须探析其适用率低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