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S省酌定不起诉程序决定情况及被否决情况》

《表6 S省酌定不起诉程序决定情况及被否决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程序繁琐主要体现在:第一,四级审批,层层把关。办案人员由于没有决定权,需要逐级上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决定。虽然目前从立法上赋予了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出于对拟作酌定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谨慎态度以及办案责任的分散,仍然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主。如表6所示,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为1044人,仅占总数的10.9%,而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为6072人,占总数的63.4%。这种层层审批把关模式,必然会增加办案人员酌定不起诉意见的不确定性和被否决的风险。S省检察官拟酌定不起诉意见被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否决的共计358人。第二,征求意见,解释说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外部制约主体多元,为了减少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向公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征求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工作说服侦查人员和当事各方认可。据统计,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向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征求意见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四年来分别合计为7203人、9310人、8007人,占酌定不起诉总人数的75.2%、97.2%、83.6%。第三,工作程序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第4条,对于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需要进行公开审查。此外,根据酌定不起诉案件的不同情况,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家庭等情况开展社会调查,或者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或者责令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等等。第四,办案周期长。由于办案程序繁琐,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759人、980人、1134人、1205人,占总数的36.2%、40.1%、47.6%、45.4%,均远远高于同期提起公诉案件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