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0 1 6~2018年A市存疑不起诉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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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以A市检察机关2016~2018年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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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4条规定了存疑不起诉案件中“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种具体情形。部分学者认为存疑不起诉的证据不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数量不足,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数量不充分;二是质量不足,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质量不确实[1]。这两方面内容涵盖了前述5种具体情形,也正是基于这两点,导致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