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S省刑事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

《表1 S省刑事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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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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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低。根据表1所示,2013年至2016年,S省的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分别为3.43%、3.81%、3.54%、3.69%。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后,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虽然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并不明显,始终在低位徘徊,特别是与其他国家(地区)比较相差甚远。以日本为例,2000年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是44.9%,2002年是47.4%,2005年达到53.4%。(2)在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为39.8%,2003年为42.2%,2004年为36.7%,2005年为35.8%。(3)当然,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所采用的一元化刑罚制度不同,我国在违法与犯罪二元化立法模式下,很多违法行为已经被治安处罚所替代。在承认差异的同时,我国酌定不起诉的总体适用比例低仍然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共识在调查问卷中也有所反映,检察官、法官、律师认为“目前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过低,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分别有152、156、166人,合计占被调查总人数的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