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是否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交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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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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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定刑以下”减轻幅度不一。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样本中的减轻幅度从没有减轻到减至附加刑、免除处罚,减轻幅度不一、跨度大,说明实践中法官对减轻处罚的掌握标准不一致。同时,相似案件减轻幅度不同的情形较为普遍,尤以故意伤害案最多,如“宋某伤害致人死亡案”(1)与“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2),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都包括被害人特殊体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认罪态度等,前者所处刑罚的减轻幅度是1格,而后者则是3格,两案的量刑轻重悬殊。从适用结果来看,一方面,减至附加刑和免除处罚的样本无一例外都未被核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减轻幅度的态度是不可跨刑种,不可减至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减轻1格至4格的样本均有被核准的情况,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固定减轻处罚的幅度,并认可第63条第2款的适用不受第1款“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的限制。值得关注的是,适用样本中减轻1格的占比约70.8%,比重最大,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