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是否适用酌定减轻处罚与量刑情节的卡方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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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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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过交叉表卡方检验,期望值频数大于40,期望计数小于5大于1,使用Pearson卡方检验;最小期望计数小于1,使用Fisher精确检验。

根据立法规定,适用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案件应当具有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即具有特殊性的情况。顺此逻辑,假设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是由案件具有特殊性的情况所决定的。结合前文分析,可以转化为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是由具有特殊性的酌定量刑情节所决定的。这一假设的前提是控制了其他因素对是否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影响(3)。为了检验假设,笔者将采取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来进行分析。58种量刑情节中有51种酌定量刑情节,可分为两类,即“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和“特殊酌定量刑情节”,前者包括自首、悔罪、退赃等情节,后者则包括被害人特殊体质、生产(生活)所需、医疗因素等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是根据研究目标从样本的案件事实所直接提取的,其中可能存在不相关的情节。因此,作为前提,首先需要检验51种量刑情节与因变量“是否适用酌定减轻处罚”之间的相关性,以排除不相关的情节。根据变量的实际情况,笔者选择卡方检验来筛选对因变量有影响的自变量,结果如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