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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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可以看出,实践中“办案需要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比例高于“人性需要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与其他调查研究相一致。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因“人性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比例约21.2%,因“办案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比例约63.6%。22同时,该结论也得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的印证。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检察院的决定适用占总数比为3.3%,法院的决定适用占总数比为3%(见表3)。若因“人性需要”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依然可能延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人性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总数少,故检察院、法院适用指定监视比例会很低。
图表编号 | XD0011667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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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谢小剑、朱春吉 |
绘制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