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指定场所分类: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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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立法上曾明确不得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所以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于场所的选择,被指定在医院的次数最多,占总数的31.3%;随后则是宾馆、旅馆、招待所之类,占总数的23.5%(见表5)。但更多指居地点未在裁判书中载明,总体来说应该后者居多。统计中还有41人指定场所是具体的地址,比如案号为(2015)古刑初字第181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在王辇庄乡大笪庄村北街2排3号,单看地址很难判断其场所性质,故笔者对上述地址逐一进行查找,发现此类地址多为居民小区,据此可以推断存在公安机关租住居民住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图表编号 | XD0011667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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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谢小剑、朱春吉 |
绘制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