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3—2017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由情况单位:人》

《表2 2013—2017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由情况单位: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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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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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分析。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人性需要”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唯一扶养人等人道主义需要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另一类是基于“办案需要”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两种具体原因。20统计数据显示,明确载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由的共计559人,其中“人性需要”274人,约占总数的49%;其中“办案需要”285人,约占总数的51%(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