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内容分布情况: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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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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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在同一判决书指向多个子内容的情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共24个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12)样本文书对核心价值观的阐释较为粗略,未对“24个字”基本内容进行严格区分、适用。统计数据显示,仅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没有指明任何基本内容的判决书占比达71.7%。其中,指明“诚信”、“友善”子内容的文书共96篇,占比34.8%,大幅超过涉及其他子内容的文书(如表2所示)。这表明,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较为简单,缺少细致深入的阐述说理。在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过程中,法官将这一政治语词转义解释为法律话语,其主要依据是政治观念,而非核心价值观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其基本要求是诚信、友善、和谐、文明。法律是外在规范,道德是内在规范,法律和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尊严。《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构建起个体行为自由的边界。作为市民法的准则,民事规范将人的尊严、幸福定为价值取向,尤其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保护善意之人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而诚信、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故民法制度与公民层面基本内容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因此,样本文书所涉内容主要集中于个体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