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民事诉讼测谎意见证据地位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反思——以北大法宝188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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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测谎意见证据地位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反思——以北大法宝188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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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测谎而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启动测谎程序”也不认可,一般来说并不会对拒绝测谎一方产生不利的心证。但如果法院未作表态,那么双方对待测谎的不同态度则可能会对法官心证产生潜在或确定的影响。在55件“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测谎”的案件中,有21件的判决中体现了“测谎态度”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比例高达38%。法院通常认为“当事人拒绝测谎不符合还原事实真相的心理”,一些法院对此还作了详细阐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