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证分析——以S省B市324起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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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证分析——以S省B市324起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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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发现,在近两年受理的民事检察案件中,调查核实应用比较普遍。已列入统计的调查核实1502次,平均每个案件要调查4.64次(同一调查核实结果在多个案件中用到的,次数重复计算)。在高检院《监督规则(试行)》中列举的方式中,应用最多的是“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分别为891次和578次,占据了全部调查核实工作的合计97.80%,是主要的监督手段。其他调查核实措施应用明显较少。下面就实际应用的场景和效果作举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