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检察建议样本答复期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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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刚性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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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仅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15日内回复。从法律规定的演变来看,2019年《工作规定》将答复期限从原来1个月修改为2个月,其修改过程与公益诉讼回复期限从试点的1个月修改为2个月具有延续性。延长回复期限是为被建议单位履行职责留出了更加充裕的时间,体现了对被建议单位自我纠错的尊重,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检察建议的价值目标。规定紧急情况下特殊的回复期限,是保证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司法监督和救济的有效性[8]。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目的是被建议单位对监管漏洞、风险进行治理,更应当给予被建议单位充足的时间答复。答复期限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如2019-9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内容为建议金融办积极开展日常监督,与派出所建立联系机制,对可能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个人和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客观上,被建议单位在限定的15日(扣除4日的节假日剩余11日)期限内很难完成建议事项的办理。但实际情况是该检察建议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被建议单位于当日对该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检察建议成为流于形式的“文来文往”,难见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