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检察建议样本中法律法规引用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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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刚性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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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就相关问题提出的法律建议,上述多份检察建议基本未引用法律,且有的文书篇幅仅有A4纸张的1页,段落仅为1-2段,第一段简要描述案件来源后,第二段直接开始写建议事项。虽然不能用字数、篇幅以及引用法条的数量来机械衡量一份检察建议的质量,但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和力度可见一斑。检察建议“轻说理、不说理”,自然难以让被建议单位自愿接受。检察建议要从内容上做成刚性,只有先把道理讲清楚、讲明白,才能让被建议对象也认为检察建议是对的。以2019-6号检察建议书为例,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承租某写字楼违法发放车贷并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建议物业公司在出租时对有无合法经营执照进行审查,理由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公司发现违法行为时的报告义务与检察建议提出的房屋出租时的审查义务在逻辑上并不具有一致性,与被建议单位的工作职责权限不匹配。在2019—13号检察建议中同样存在此种情形“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你局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以法律准则、指标体系为依据……对有偏离准则倾向或者已经开始发生偏离的行为人,给与提醒、指导、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时纠正偏差,使违法行为在即将发生或者刚刚发生时就得到避免或者制止”,脱离实际、泛泛而谈的说理和建议,与检察机关的专业性、检察建议文书的高质量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