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立法法》《监督法》规定的审查提请主体类型》
筛选机制是宪法审查活动进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第一个关键环节,只有满足了各项筛选要件,才可进一步展开备案审查或继续实质性审查,进而得出符合或违反上位法乃至合宪或违宪的实体结论。这道门槛的高低,既是对备案审查供给问题的国家判断,又直接影响着备案审查申请者的监督权或获得权利救济等相关权益能否在备案审查中获得充分的保障。由于筛选机制的审查仅是形式性审查,旨在筛选备审案件,并不具体而微地深入实体问题,由此可将备案审查程序视为“筛选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并联而成的“二元结构”。
图表编号 | XD0013133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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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1 |
作者 | 郑磊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