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立法规定比较》
目前,立法方面似乎也倾向于单一模式。通过分析有关规范中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具体规定(参见表1),可发现立法者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区分,并不存在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或允许法定赔偿添加惩罚性因素的相关表述。故而,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类惩罚性赔偿案件”似乎于法无据,融入惩罚性因子的法定赔偿可能不尽合理。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为保证法条的逻辑自洽、体系完备,需严格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或将法定赔偿制度完全删除、排除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范围。[34]从而回归制度设计的基本理性,解决法定赔偿泛化所致的诸多困扰,防止惩罚性赔偿成为“孤岛条款”。[35]
图表编号 | XD0021885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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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30 |
作者 | 刘军华、叶明鑫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