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因适用前提不符而不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表3 因适用前提不符而不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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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不适用性的理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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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表2共计六份相关判决,其中四份判决支持了保险消费者适用《消法》第28条及相关条款,要求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四份判决的审级包含了再审(最高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一审(中级人民法院)。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462号判决中的主要裁判思路为:《消法》第28条将保险领域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因此保险领域当然适用该法,故支持了保险消费者的请求,但最高院在上述判决的说理部分也指出,保险兼具投资与生活的功能,以全部的保险费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显失公允。由此可见,最高院在认定保险领域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是存在犹豫的,仅在特定的案例中考虑实际情况做出了支持的判决。两份判决认为保险消费者不应适用《消法》相关条款对保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审级包含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及一审(基层法院),其明确指出保险领域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民法及保险法的调整而非《消法》,且西安市中院在判决中援引了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对于本案情况的认定意见,即在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所投保险的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承诺时,保险人应对投保人予以补偿,但以合同法上损害填补原则为限。另有部分判决直接依循其他路径完成了判决(见表3、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