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5~2018年适用法定赔偿案件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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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次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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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1年在立法上正式引入法定赔偿制度以来,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一直居高不下。长沙市中院曾以2010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据为蓝本,经分析整理后得出结论:在所有判赔的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高达98.2%,其中,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占98%。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表明,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占78.54%;在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上述标准的占97.63%。专利侵权判决的这一比例则为97.25%。(1)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近4年北京以及上海两地法院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情况进行整合、分析、比较,并建立图表模型进行计算,得出了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法定赔偿案件的宏观动态数据。表1为以年份为标准,对近4年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案件个数的统计,以及其占当年判赔案件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