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2017年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结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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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人格权司法证成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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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型人格权乃至泛化人格利益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提供明确的适用依据,(3)并且立法机制所固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和不合目的性等短板决定了新兴权利司法确认路径存在的必要性,“新兴权利的动态生成过程要求通过司法救济来确立新兴法益,并通过司法的救济式确立为新兴法定权利的立法确认奠定条件和基础”。(4)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权利新兴还是权利泛化之间的界限缺乏精准的判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新型人格权纠纷的解决方案迥异。鉴于新型人格权的“权利束”理论性质,其概念一般不会出现在正式的裁判文书中,司法实践只会对具体的新型人格权纠纷作出处理。笔者以我国近5年贞操权(5)精神损害赔偿案为例,通过“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贞操权”进行全文检索,删除重复收录、刑事案件等裁判文书,实际分析12件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涵盖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等省级辖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12个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涉及贞操权侵害,但案由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所有案件均符合侵权责任要件,关键点在于作为非法定权利的贞操权能否得到司法确认和保护。纵观各地的裁判结果,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辖区法院倾向于支持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而北京市、四川省辖区法院倾向于否定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和否定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各占50%,差异度颇大。 (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