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两个因未构成独创性而不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例》
笔者认为,独创性原则中“创”的程度可参考美国法,要求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不需要作品具备完全彻底的新颖性和高度的创造性,而仅仅只需要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即可,否则可能打击社会对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以下引用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见表1)。以表1中的裁判理由为例,如果首先作品本身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则即便当事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不能使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一份新作品不构成独创性表达,没有体现作品应当包含的独特取舍或编排,就不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了。在多数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法院需要首先确认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标的是否确实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在证实作品内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后,才能继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图表编号 | XD0050933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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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15 |
作者 | 黎翀、罗恬漩 |
绘制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