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两个因未构成独创性而不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例》

《表1:两个因未构成独创性而不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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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之实体形成与证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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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独创性原则中“创”的程度可参考美国法,要求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不需要作品具备完全彻底的新颖性和高度的创造性,而仅仅只需要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即可,否则可能打击社会对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以下引用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见表1)。以表1中的裁判理由为例,如果首先作品本身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则即便当事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不能使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一份新作品不构成独创性表达,没有体现作品应当包含的独特取舍或编排,就不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了。在多数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法院需要首先确认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标的是否确实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在证实作品内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后,才能继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