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不同类型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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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商事代理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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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范困境已经在实践领域引起了众多争议:(1)是否允许当事人在代理活动的任何阶段,任意行使解除权?例如:甲乙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委托合同的期限为七年,如果甲在第五年时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如果允许,该排除适用的约定是绝对有效,还是在特定条件下有效?(3)该条对赔偿损失的范围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那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是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20)如果两者之间差距极大,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