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确认违法判决与其他判决混合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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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规则——基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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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4所示,确认违法判决依据外部与其他判决依据衔接失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此类判决常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环境公益受到持续侵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应积极作为,继续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同时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某项和第72条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履行判决”。但《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是“不需要撤销或判决履行”,可见实践做法突破现行法律适用要件。第二,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0条作为撤销判决依据,却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第三,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补救措施判决”时依据缺失,仅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6条。此类案件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均阐明,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否定性评价及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必要性。但在“判决依据”部分缺乏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相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