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行政诉讼法》第74条内部各款项适用情况》

《表2《行政诉讼法》第74条内部各款项适用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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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规则——基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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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皖1122行初1号案同时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款第2项,(2016)吉06行初4号案同时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1项,此处根据判决依据统计类案数量时作重复统计。“校验行为违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未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中均含“违法”一词,实践将其既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的情形,也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情形,存在同一项法律规范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事实,且针对同一案件事实适用不同项法律规范作为判决依据的现象。在对行政机关基础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常出现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原作为或不作为违法履职状态情形。针对此案件事实,实践亦存在法律适用争议:表3中案例(1)和(2),行政机关基础行政行为性质不同,法官却适用同一项法律规范作出判决;案例(2)和(3)基础行政行为性质相同,法官却适用不同项法律规范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