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近年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审案件协商程序适用情况》

《表1 近年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审案件协商程序适用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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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台湾地区刑事协商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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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予以具化进而贯彻适用,其本身并非一项具体制度,需要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乃至普通程序加以具体兑现。而刑事协商程序只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与缓起诉、简易判决、简式审判等并列,甚至适用范围有所交叉。因而,如果仅仅从适用比率来评价二者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但刑事协商程序在实务中呈现出逐步限缩适用的趋势(如表1所示),也是不争的事实。2015年仅有4,549件适用协商程序的案例,占同年所有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审案件终结总数的2.54%;2016年同样仅有4,688件适用协商程序的案例,占同年所有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审案件终结总数的2.58%。(27)就此而言,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疏解案件的功能,是值得怀疑的。更重要的是,在本就不多的协商程序适用案件中,却呈现出案件终结日数长、上诉率高之“怪现象”,相比于其它疏解案件的程序设置几乎没有优势。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