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96-2003年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表1 1996-2003年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侵权法的医疗风险分担理论与实践》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通过梳理台湾地区1996-2003年的相关判决可以发现:(1)自“马偕医院肩难产案”判决作出后,医疗侵权如何适用法律在台湾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立场。各地法院及法官根据个人见解,有适用“消保法”第7条无过错责任,也有适用过错责任,这两类判决在数量上不相上下。(2)关于双方的理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判决主张以倾斜保护消费者为视角,通过对“消保法”进行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认定医疗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反对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理由为:以医疗行业发展为视角,考虑到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之行业规律,认为应当排除无过错责任之适用。(3)肩负法律统一解释适用职责的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2003年在最高法院2003年台上字第1746号判决(以下简称“1746号判决”)中表态,以此宣告医疗侵权在台湾地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