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9年上半年盐城地区法院诉前鉴定案件情况》

《表1 2019年上半年盐城地区法院诉前鉴定案件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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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前鉴定程序及其建议——以诉前鉴定试点情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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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过于在民事诉前鉴定中强调当事人的协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衡化解民事纠纷的公平与效率。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使得裁判变得实质不公平,但过分强调法官的作用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的问题[9]。而在民事诉前鉴定程序中,这对矛盾同样存在,其具有两面性:一是,这既是当事人谈判的基石,也是法官审判的工具。故民事诉前鉴定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导致诉讼迟延,降低审判效率。二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增加当事人的协商程序显得无必要。“诉讼行为一体论”认为:诉前鉴定的证据收集过程是与当事人起诉联系在一起的,诉前证据收集的实质是为将来的诉讼作准备,与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没有不同,且民事诉讼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纯粹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协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对收集证据的过程予以配合。故在诉前鉴定中,申请诉前司法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材料时,对方当事人有义务到庭配合[10]。三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会极大地限制民事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2008年到2012年6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总共受理920件诉前司法鉴定[11]。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2018年泰州海陵法院民事案件年均上网案件数在3 679件左右,考虑案件增长数等其他因素,2012年的民事案件数至少在3 500件左右,适用民事诉前鉴定的案件比率则仅为5.8%。同样观之表1,注重当事人自主协商诉前鉴定机构的盐城滨海法院,2019年上半年诉前鉴定案件与民事案件结案比率仅为2.5%,盐城大丰区法院为4.3%。两地法院均低于盐城总体民事诉前鉴定案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比率6.4%。反观之表1,注重由法院职权选择诉前鉴定机构的盐城亭湖法院比率为15.6%,远高于盐城地区整体比率6.4%。且在所有可以依职权选择鉴定机构的各地法院中,除了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低于总体水平,其他均高于总体水平。民事诉前鉴定系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等同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向。在调解委员会主导下的案件“久调不决”现象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民事纠纷中并非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或有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而言,自主协商诉前鉴定机构的做法就显得明显不适用,明显限制了民事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