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地法院选择适用诉前鉴定案由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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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前鉴定程序及其建议——以诉前鉴定试点情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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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法院民事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如盐城亭湖法院、苏州张家港法院。少部分法院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上海徐汇法院、上海黄浦法院,或进一步增加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南通中院、泰州海陵法院。只有极少数法院采取将所有涉及到鉴定案件,均纳入到民事诉前鉴定中来,如盐城开发区法院、重庆北碚法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较为简单的侵权类纠纷,因其本身有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争议不大,适用民事诉前鉴定会减少对现有司法鉴定方式的冲击,故被绝大多数法院所采用,如盐城亭湖法院、苏州张家港法院。二是,增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范围的法院往往基于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多的特点,且地方医学会鉴定具有权威性,故被一部分法院所采用,如上海徐汇法院、上海黄浦法院;三是,增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的法院认为该类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均是对人体损伤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故采取了扩大适用的态度,如南通中院、泰州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