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对适用“特信性文书例外”持“肯定说”的裁判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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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认定路径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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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台湾地区“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对于同被认定为“传闻证据”的大陆方面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书,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2年度“台上字第900号”刑事判决则适用第159-4条第1款的例外,赋予其证据能力。该裁判在回应上诉意见时,运用结果取向的解释方法,试图调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9-2条、第159-3条和适用第159-4条之间的矛盾,指出在案件中使用两种路径中任一种均能得到同样结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