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十年关于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的裁判》

《表2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十年关于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的裁判》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认定路径之变迁》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台湾地区“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法官姓名后有*号者为审判长。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论及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的7个裁判,分属4个案件。其中2个案件发生在2009年4月之前,历审裁判经历了上诉、“更审”,持续数年时间,跨越了“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实施前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将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纳入了“刑事诉讼法”第159-1条至第159-5条的框架进行评价,形成了具体认定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