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司法裁判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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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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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述裁判要旨的归纳和分析可以看到(如表3所示),各级法院在认定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性质问题上,存在两个方面的分歧:一是协议性质认定标准之争,即S1、S2与S3的争议。这一争议的实质在于探求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理论性根源,选择不同的区分标准将导致不同的性质判断结果。二是行为与事实涵摄之争,即A1与A2的争议。选择性质认定标准之后,对案件行为与事实的不同涵摄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同样采法律地位平等与否的标准,法院在行为与事实涵摄的过程中对案件的不同抽象可以推导出相反的结果,即大前提相同,小前提的涵摄产生分歧,可能推出相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