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司法辖区对独家交易行为采用的违法性认定要素》

《表3 各司法辖区对独家交易行为采用的违法性认定要素》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反垄断视阈下独家交易的违法性认定》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整体上看,独家交易行为是具有正反两面经济效果的混合体,它并不总是促进竞争,也并不总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评价,除了需要类型化的解构并对其竞争效果进行初步识别外,尚须进入到个案事实的层面对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予以权衡。如前文所述,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标准经历了由“准本身违法规则”向合理原则的转变,当前世界各司法辖区对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几乎都采取“效果为基”的进路。我国《反垄断法》也强调“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此时,对独家交易进行个案合理分析的重要基础就是提炼出有助于识别行为反竞争效果及其违法性认定的一般要素。在这方面,各司法辖区的认识和选取要素具体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