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司法辖区对独家交易行为采用的违法性认定要素》
整体上看,独家交易行为是具有正反两面经济效果的混合体,它并不总是促进竞争,也并不总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评价,除了需要类型化的解构并对其竞争效果进行初步识别外,尚须进入到个案事实的层面对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予以权衡。如前文所述,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标准经历了由“准本身违法规则”向合理原则的转变,当前世界各司法辖区对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几乎都采取“效果为基”的进路。我国《反垄断法》也强调“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此时,对独家交易进行个案合理分析的重要基础就是提炼出有助于识别行为反竞争效果及其违法性认定的一般要素。在这方面,各司法辖区的认识和选取要素具体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20089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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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3.15 |
作者 | 卫鑫、戴建华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