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哄抬价格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现行有效的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哄抬价格的规制,是禁止其哄抬价格行为,并非禁止销售行为本身,这点应与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案件有别,故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违法所得是不合适的。第二,在现行有效的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以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来计算违法所得是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对于如何理解和认定“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有明确规定,则按规定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及《指导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只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才能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仅少数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如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或未出台认定哄抬价格的具体标准,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第三,应厘清监管界限与执法标准,不能将监管要求(如监管过程中出台的管理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四,在政策适用上,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有所区别。
图表编号 | XD0014732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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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01 |
作者 | 陈琪宏、万学群、蔡飞 |
绘制单位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