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总局及部分省发布的哄抬价格涨幅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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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执法实践为视角》
笔者认为,量化标准的确定是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素,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实践,在确定量化标准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要考虑一般市场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利润,以保护市场供给积极性,避免因执法标准过于严苛造成市场断供。二是对存在明显差异的不同商品种类,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设定不同的量化指标,努力实现分类管控、科学管控。三是由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存在,在出台量化标准时,应当由总局予以统一协调,避免出现各地标准不一致,避免人为造成标准严苛地区的商品供给向标准宽松地区流动,加剧标准严苛地区市场供给紧张,进一步推高商品价格。四是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存在较大的区别,目前针对生产领域出台量化标准较为困难,需要进一步的监管积累和论证。
图表编号 | XD0020043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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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尤成湖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