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省市关于“哄抬物价”认定的代表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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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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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差价率计算公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00%;2.东北三省的价格管制文件主要以通知形式下发,未查阅到正式文件号;3.表中仅选取了部分省市发布的具有代表性的哄抬价格管制方案,相关文献均从各省市政府或发改委、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获得。

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临时价格干预、紧急价格状态等价格管制措施,也明确表示需要管制“哄抬价格”等行为,但是其却无法对基准价、价格涨幅等具体要素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其原因在于,临时价格管制往往是因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性事件而产生,其不仅发生时间难以预测,而且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也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想,因此,“价格涨多少才属于哄抬物价”的问题,往往需要结合特定突发性事件本身的实际状态(如影响范围、程度、领域等等)以及各省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故在实际操作层面,价格涨幅等问题的明确往往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立。然而,这种概括授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其却无法避免多尺度执法的弊病。以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为例,由于《价格法》中未明确规定哄抬物价的价格幅度,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此次疫情中发布的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前述《指导意见》也仅以“大幅度提高”作为主要判定标准,并提出“‘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46]基于此,各省市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先后出台了专门用以认定“哄抬物价”的具体价格幅度标准,笔者选取了部分省市发布的相关通知或指导意见,并分类整理如下(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