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欧盟国家的不同态度和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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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背景下的基因风险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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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由于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自然环境条件的限制,导致欧盟内部各国对基因科技及其转基因产品的应用持不同的态度,形成了支持派、中间派和反对派。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199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限制使用转基因微生物的90/219/EEC指令》和《有关认为释放转基因生物体的欧共体90/220/EEC指令》,以及2003年颁布实施的《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法规》和《有关转基因生物追踪性和标签、有关转基因生物制成品的追踪性和标签法规》,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共存的报告》等。[19]再如,在1998年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对基因技术的保护采取了专利的模式。总地来看,欧盟对于基因科技应用和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呈现出分歧-强制的监管模式。分歧,体现为不同国家基于本国民意、行业自律以及国家政策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方式;强制则体现为欧盟各国普遍对基因科技应用的产品实施严格而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审批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注重基因科技应用的标签制度完善和可追溯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