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转基因产品的三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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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背景下的基因风险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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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生物安全概念以来,出台了多部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生物反恐法案》《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警应对法案》《生物盾牌计划法案》等,为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主义、生物安全药物研发、公共卫生防御等领域提供法律保障。”[16]在维持生物安全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下,美国的基因科技和转基因技术较为发达,商业化发展最为成熟,逐步形成二元监管原则和三大监管机构的法律治理模式。这表现为在实质等同性案件分析原则和以三代转基因产品为中心的监管政策下,由环保局、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为主体的法律治理模式。同时,美国也非常注重对基因科技的监管。在产品主义路径指引下,美国各联邦机构分别根据可适用的联邦法律,对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实施严格管理,有效维护了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为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去除了监管障碍。[17]美国早在1994年就批准莎弗番茄的商业化生产,这是第一类转基因作物,虽然它可以减少农业中的病虫危害,但是不少美国大众仍然非常担心这种基因科技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美国对基因科技较早采用专利保护模式,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Diamond v.Chakarabarty(1980),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给与专利保护。再如,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转基因监控的法律法规就诞生于美国,即在1976年颁布实施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美国农业部随后也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联邦植物病虫害法》、《病毒-血清-毒素法》以及《属于植物有害生物或有理由认为属于植物有害生物的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的应用》等。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实施的《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中,对基因科技应用的转基因食品,基于风险规避的转基因成分检测,[18]规定了严格的“标识”制度,对欧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