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2018年海南环境违法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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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司法效能检视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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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构成要件要求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结果,入罪门槛过高,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入罪标准以来,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之后,全国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但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海南省环境违法行政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近年来趋于稳定。与全国发展趋势不同的是,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几近于无。2013—2018年海南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不足行政案件数量的1%,绝大部分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