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6—2018年天津市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情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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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2018年放射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463起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违法情形包括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使用不合格设备的、设备未检测、场所未检测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未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等。其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设备未检测、场所未检测、未进行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等的3种情形,分列处罚案由前三。在其他案由中涵盖了未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对患者或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未及时对放射诊疗许可进行校验等案由(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17398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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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汪莹、郝欣欣、曹智勇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