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的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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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争场景下视频广告过滤行为认定反思及理路重构——基于42例司法判决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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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所述,由于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的认定通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为依据。故而,裁判者在行为性质判定过程中较多地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利益为考量要素,部分案件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考察范畴。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法官对经营者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这两项行为评判因素尤为青睐,对经营者利益的关注度甚至达到了百分之百,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次之,占比92.8%。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比分别为38.1%和9.5%,综合考虑三方利益的仅有4.7%(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4712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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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吴太轩、闫静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