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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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争场景下视频广告过滤行为认定反思及理路重构——基于42例司法判决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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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广告过滤行为性质的过程中,裁判者基本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3)为裁量依据;仅有两起于2018年裁判的案件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4)。另有三起裁判在说理过程中参考了行政法规、行业惯例(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5)《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6)以及《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1))中的相关条款辅证广告过滤行为之性质(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