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级法院在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所包含“保底条款”无效时的法律依据》

《表2 各级法院在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所包含“保底条款”无效时的法律依据》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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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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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时多以两种以上法律依据作为判定标准,笔者将每一案件中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所有法律依据均计入表2数据中,因此表2的数据总和大于本文检索到的有效案例总和。从表2数据可知,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多以“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委托代理制度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原则、违反《合同法》第52条(1)有关无效合同情形为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44条(2)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3)适用频率较低。未写明法律依据即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案例占有效案例总数量的比例极低,这表明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多数情况下会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或法律原则,做到了裁判时有法必依,“无法而裁判”的司法情况在此种案件审理及判决中发生频率低,这也表明中国的司法环境正在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