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法院在判定深度链接直接侵权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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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聚合版权司法的问题阐释与解决方略——基于比较法视角》
对于欧盟的“新公众标准”,国内在学术层面探讨的比较多(5),这种学理探讨虽有意义,但于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而言并无多大意义。我们可以一组数据来说明这一问题。笔者以“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关键词检索了无讼案例库,收集案例数据共135件,其中除去同性质系列案件73件,得到有效案件数为62件。在62件涉及深度链接的案例中,其中有19件案例被法院判定为版权直接侵权。而且,在19件案例中,法院在判定版权直接侵权时所依据的标准都是“服务器标准”(如表2)。
图表编号 | XD0015797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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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彭桂兵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