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院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所依据的具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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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裁判考量——基于19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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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在同一判决书依据多项要素的情形。

劳动争议审判中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要素差异较大,包括职位、职责、薪酬水平、公司结构、双方协议等。在193份判决书中,有38.86%的判决书没有明确说明考量的具体因素。只考量一项具体因素的判决书有87份;考量两项认定因素的判决书有17份;依据多项因素的判决书共9份(如表1所示)。即使案件中劳动者的某一要素相同,各地法院的认定结果也迥异。以劳动者担任厂长职务为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46号判决书等[9]将厂长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77号判决书未予认定。在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772号案件中,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原告单位任职10多年,期间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法院却认定该劳动者为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可见,法院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是模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