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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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裁判考量——基于19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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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价值而言,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劳动法律追求社会公平;以《公司法》为主的商事法律追求经济自由、效率。在审理高级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时,裁判者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商法,形式上体现为用工自由与劳工保护的对立,实质上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失衡。以劳动关系解除为例,《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禁止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因此,劳动法律规范与商事法律规范交叉规制、相互冲突,从而导致了司法裁量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