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级法院关于“保底条款”无效对剩余合同条款效力影响的态度》
结合表3和表4的数据可知,在本文检索到的64例有效案例范围内,各级法院在审理“保底条款”案件时将“保底条款”认定为无效的案例为45例,约占案例总数的70%;将“保底条款”认定为有效的案例为19例,约占案例总数的30%。在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案例中,“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案例为30例,约占“保底条款”无效案例总量的67%;未明确合同剩余条款效力的案例为14例,约占“保底条款”无效案例总量的31%;“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剩余合同条款效力,剩余条款有效的案例仅1例,占“保底条款”无效案例总量的2%。对上述数据分析可得,法院对于“保底条款”效力认定上,认为“保底条款”无效的案例占比大大高于认为“保底条款”有效的案例占比,即大部分法院对“保底条款”判定为无效;对于“保底条款”无效的案例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底条款”无效会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仅有极少数法院认为“保底条款”无效情形下合同剩余条款仍然有效。
图表编号 | XD005765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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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张兆 |
绘制单位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