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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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司法——以金融合同效力裁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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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进行简要的分析。首先,监管机构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特殊金融领域和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做出了专门性规定。案例涉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规定,一个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49条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代持股;另一个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对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和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要求间接否定了股权代持。显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股权代持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而案例一、案例二中的股权代持协议均违反了上述金融监管规定。其次,违反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在一定层面上就等同于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否定该合同效力?金融监管机构作为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无疑对该问题持肯定态度,但对于金融司法审判者而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