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相关政策关于农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合作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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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70年:历史演变、转换逻辑与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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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从政府行政推动到多元主体合作。制度结构构造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即从单一政府行政主导到政府、企业与社会等多元合力。实践经验表明,农村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系统性,代表着任何一方的“大包大揽”或“单打独斗”都不可取。近年来相关政策屡次强调多元力量合作(见表1),其理论要义在于农村环境属于典型公共物品,政府投之于农村环境治理且需承担终极责任;村民天然“在场”的特征决定其参与的必要性(可解决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另外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技术与运维等专业力量,提高效率及培育市场动能。实践中政府引导下的美丽乡村建设,企业运营的区域农村垃圾处理和社会支持下的村民自治生态环境治理等模式并存。总而言之,随着法治、自治和德治等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结构从传统的行政单一管控走向政府主导、企业介入和村民参与的多元力量合作模式。